鞍山师范学院教职工考核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岗位考核管理机制,发挥考核工作在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岗位任务为标准,以实现学校、部门和个人共同发展为目标,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调动工作积极性,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方案。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学校目标、二级单位目标与个人目标统一的原则。建立目标分解机制,学校目标分解到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再将目标分解到个人。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坚持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定量为基础,实行合格性评价,完成岗位任务,发放绩效工资;以质量为核心,突出高水平成果,对高水平显示度成果进行重点奖励。
(四)坚持分类分级考核的原则。即根据不同类别和级别制定不同的任务要求,分别进行考核。
(五)坚持发展性评价和奖惩性评价相结合。通过发展性评价,引导教师面向未来,关注绩效改进,实现学校培养目标和个人发展目标;通过奖惩性评价,考核教师岗位职责和岗位任务完成情况,起到激励约束作用。
第二章 考核分类
第三条 按考核对象分为对二级单位的考核和对个人的考核。对二级单位的考核是指学校对校属各单位的考核;对个人的考核是指各二级单位对受聘的各级各类岗位人员的考核。
第四条 按考核期限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一)平时考核。平时考核主要指对个人的平时各方面工作的考核。
(二)年度考核。学校对二级单位的年度考核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对个人的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底进行。
(三)聘期考核。聘期考核是对个人的考核,于聘期结束时进行。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一)人员组成。由学校岗位设置与分级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二)主要职责。负责审核学校对各二级单位的考核方案以及各二级单位的考核程序;负责审定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负责监督和指导二级单位日常考核工作;负责研究处理考核复核、申诉;根据实际调整相关政策等问题。
(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工作部和人事处,分别负责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基层单位考核工作小组
(一)人员组成。由基层单位岗位设置与分级聘用工作小组成员组成。
(二)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学校考核方案制定本单位岗位考核实施细则;负责具体实施考核;负责审定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并报学校审核和备案;负责研究处理或配合学校处理考核复核、申诉等问题。考核实施细则决策实行票决制,基层单位考核工作小组要有2/3以上的成员到会,且由到会的2/3以上成员讨论表决同意后签字,提交本部门教职工大会。其中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投票或在会前、会后投票。本部门1/2以上教职工同意后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审核通过后视为通过。
第七条 任务分工
(一)专业技术岗位。教师系列考核由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辅导员系列考核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教育管理、实验、政工系列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由所在部门组织实施,聘期考核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会计、医疗、图书、编辑、档案、工程系列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由所在部门组织实施,聘期考核分别由财务处、后勤工作管理处、图书馆、学报、档案馆、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管理岗位。处级岗位的考核由党委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科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人员的考核由所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人员的考核由所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对二级单位的考核由学校指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考核内容及办法
第八条 二级单位年度考核
依据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和辽宁省高等学校绩效管理考核指标体系等,按年度进行考核,具体内容由相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 个人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包括出勤管理、参加集体活动情况、工作态度、协作精神、工作责任心等方面,由二级单位负责考核,各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严肃考勤纪律,强化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平时考核的建档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条 个人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由各二级单位负责。
(一)教师岗位。包括教学单位专任教师及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岗位人员。学校制定《教师岗位任务》(附件1)和《教师岗位年度考核指标及量化标准》(附件2),各二级单位可根据部门实际对《教师岗位年度考核指标及量化标准》各项指标中具体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1、德。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鞍山师范学院师德建设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基本依据,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
2、能。包括教学基本功和教学方法两个方面。
3、勤。包括工作态度和组织纪律两个方面。
4、绩。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管理和服务任务及业绩成果。
(1)教学工作量。设额定教学工作量和基本教学工作量两个标准。额定教学工作量按教务处修改后的文件执行;基本教学工作量:专业课教师160学时,公共课教师180学时。低于基本教学工作量,年度考核不合格。
(2)教学质量。教学质量评价包括同行专家评价和学生评价两个部分。同行专家评价由各单位制定相关细则,并负责组织,学生评价按发展规划与质量监督处相关规定执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3)管理和服务任务。主要包括教学服务、科研服务、兼职服务、学生服务和其他方面,学校未列入的任务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学校制定《教师岗位年度管理和服务任务指导书》,具体见附件1-1。二级单位自行确定各项任务分值和管理和服务任务考核总分。年初教师必须在任务列表中按二级单位要求选择工作任务。
(4)业绩成果。主要包括教学和科研业绩成果,按本人年度任务书进行考核,完成可列入考核指标,未完成不作为年度考核指标要求。
5、廉。考核教师廉洁从教行为。
(二)辅导员岗位。指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人员,具体考核内容和办法由学生处制定,报学校岗位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审核备案。
(三)实验岗位。年度岗位任务主要包括:根据工作安排,承担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承担实验教学辅助工作;承担科研任务,开展科学实验等工作。具体任务由各二级单位制定,学校制定《实验岗位年度考核指标及量化标准》(附件3),各二级单位可根据部门实际对各项指标中具体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1、德。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鞍山师范学院师德建设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基本依据,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
2、能。重点考核业务能力。
3、勤。包括工作态度和组织纪律两个方面。
4、绩。包括岗位任务、工作效率和质量、业绩成果。
5、廉。考核廉洁自律行为。
(四)图书系列、档案系列、出版系列、会计系列、卫生系列、工程系列岗位任务由所在单位根据岗位要求,自主制定岗位任务要求,报学校岗位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审核备案。年度岗位任务重点考核履行管理职责情况,聘期岗位任务参照实验系列要求,重点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能力。年度考核参照《管理岗位年度考核指标及量化标准》执行,各二级单位可根据部门实际对各项指标中具体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五)管理岗位。包括学校管理岗位及在管理部门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在管理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单岗备案,双岗考核”,即按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双重标准进行考核。年度岗位任务要求由各单位制定,报学校岗位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审核备案。学校制定《教育管理系列岗位任务》(附件5)和《管理岗位年度考核指标及量化标准》(附件6)。科级(含科级)以下岗位按此标准考核,各部门可根据实际进行具体量化。
(六)工勤技能岗位。包括各部门工勤技能人员。年度岗位任务要求由各单位制定,报学校岗位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审核备案。学校制定《工勤技能岗位年度考核指标及量化标准》(附件7),各二级单位可根据部门实际对各项指标中具体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聘期考核
(一)教师系列聘期考核见《教师岗位任务》(附件1)。
(二)实验系列聘期考核见《实验岗位聘期目标任务》(附件4)。
(三)社科研系列聘期考核见《教育管理系列岗位任务》(附件5)。
(四)辅导员和其他专业技术系列聘期考核具体任务由各单位制定,各级别业绩成果积分按不低于实验系列标准制定。
(五)教师系列中三级及以上教授由学校组织考核(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由聘任所在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业绩量化按《鞍山师范学院教师晋级教学工作量要求及成果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工作业绩量化按《鞍山师范学院科研成果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发布考核通知。
第十五条 各单位组织考核。
(一)个人自评。本人填写考核评价表,根据平时工作情况和评价标准进行赋分。机关管理人员要求撰写年度工作述职报告及下年度个人工作计划,并进行述职。
(二)单位评价。由基层单位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其中机关人员考核由部门领导班子(处级领导)根据个人自评和述职情况、平时工作情况,审定个人自评结果,可调高或降低评价分数。
(三)结果公示。二级单位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学校报送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和聘期考核结果需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章 考核结果及使用
第十七条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不合格。
1、在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存在较为严重问题,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后果;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3、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组织纪律性差,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
4、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失职,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教师教学工作量低于基本教学工作量要求;
6、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
7、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
8、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术不端行为;
9、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年度考核;
10、年度考核记分50分以下;
11、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12、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单位管理制度,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情形;
13、其他应确定为不合格的。
(二)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基本合格。
1、在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后果;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不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或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3、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不足;
4、受到记过处分的,情节较轻的,在受处分期间;
5、拒不接受部门工作安排;
6、年度考核记分在50-60分之间的;
7、其他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优秀等级确定。
1、确定为优秀档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
(3)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改革创新意识强;
(4)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业绩显著、贡献突出。
2、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确定为优秀。
(1)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
(2)教学工作量低于额定教学工作量要求(减免除外);
(3)未完成年度管理和服务选择任务;
(4)出现教学事故;
(5)其他不能确定为优秀的。
第十八条 个人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不合格”。
(一)聘期内没能完成聘期目标任务者;
(二)连续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使用。考核结果是年度评优、岗位聘用、解聘和核定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和基本合格的人员,按规定下一年度不能晋升薪级工资;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不得在原岗位续聘,工资和校内绩效等待遇按新聘用岗位执行。
1、层级内调整。完成本层级内最低一级岗位要求任务的,调整到层级内最低一级岗位。
2、降级调整。未完成本层级内最低一级岗位要求任务的,降级聘用到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最高层级,并设定两年考察期,考察期内降低校内绩效工资;考察期满仍不合格者,降低工资等相关待遇;在新一轮岗位聘任时,在岗位有空余且符合聘用条件情况下,可申请原岗位最低层级聘任。
3、转岗调整。未完成本层级内最低一级岗位要求任务的,经本人申请且聘用部门考核同意,可调整到管理岗位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岗位调整后按规定转评到相应系列同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下一聘期分级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考核的沟通、反馈、改进
第二十条 沟通。注重与教职工及时沟通,了解工作状态和岗位任务完成进度,及时进行督促和辅导,促进其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反馈。考核结果以书面或谈话等形式反馈给被考核人,使其了解在考核评价中体现出来的优势与不足,促进其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
第二十二条 改进。根据各类人员现有表现及职业发展目标的差距以及影响职业发展的因素,科学分析,制定改进计划,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指引,促进全体人员可持续发展。
第八章 有关说明
第二十三条 对各类人员考核说明
(一)对年度内新调入的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新入职人员转正定级后按新职务进行考核。
(二)初次就业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其中工作不满六个月的不确定年度考核档次。
(三)对经组织批准进修的人员,根据《鞍山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四)对距离退休(副高级以上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按60周岁计算)不足一个聘期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
(五)“双肩挑”岗位人员按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进行双重考核。
(六)聘期内引进的优秀人才,根据引进时与学校签订的协议考核。
(七)聘期内学校认定的优秀人才,按相关协议进行考核。
(八)聘期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由各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不低于职务晋升前标准进行考核。
(九)停发工资人员不确定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申诉的说明
(一)教职工对岗位考核结果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二)申诉应在规定的公示期内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三)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申诉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四)申诉受理机构包括基层单位申诉受理机构和校级申诉受理机构。
1、基层单位申诉受理机构为二级单位考核工作组。
2、校级申诉受理机构为学校岗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3、申诉应逐级进行,申诉受理机构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适当方式告知申诉者。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执行。如因改革或政策调整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新文件的规定为准。
附件:1、教师岗位任务
2、教师岗位年度考核指标及量化标准
3、实验岗位年度考核指标及量化标准
4、实验岗位聘期目标任务
5、教育管理系列岗位任务
6、管理岗位年度考核指标及量化标准
7、工勤技能岗位年度考核指标及量化标准
8、教学科研必要指标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