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集中监督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13]13号)、中组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2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列入备案对象范围内的人员按照报备要求和程序向鞍山市出入境管理局提交相应的报备通知书,进行登记备案,对其因私出国(境)证件实行统一集中管理。
第二章 因私出国(境)证件和人员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主要包括:普通护照、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列入备案对象范围内的人员指:
(一)具有处级职务和取得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按照市委组织部文件要求,学校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国家机密(以下简称“涉密”)的有关部门:财务处、党政办公室、党委工作部、人事处、学生处、招生就业指导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以上几个部门的科级及以下所有人员。
第三章 办理、申领出国(境)证件程序
第五条 办理出国(境)证件程序。个人到党委工作部、人事处领取《关于同意__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经学校负责人审批后,由个人提交至鞍山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相关证件。**理后及时交至党委工作部或人事处保存。
第六条 申领出国(境)证件程序。
(一)申领程序。个人填写《鞍山师范学院因私出国(境)审批单》(附件1)(表格下载流程:鞍山师范学院官网主页→机构设置→人事处→下载中心→其他),按审批权限签批后,交至党委工作部或人事处,党委工作部或人事处出具《鞍山市特殊身份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通知书》,个人持通知书去鞍山市安全局备案,将备案回执单交至党委工作部或人事处后领取相关证件。原则上提前领取证件时间不超过一个月。涉及工作时间出国(境)的,需履行请假手续,填写《鞍山师范学院教职工请假申请表》。
(二)出国(境)证件返还。经批准出国(境)人员,要在本人回国(境)后10日内(假期可顺延)将证件返还;经批准但没有出国(境)人员,要在超过预定出国(境)15日内将证件返还;超过规定期限未返还证件的由党委工作部或人事处下发人员名单,各单位负责催缴,逾期不返还而造成的任何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第七条 学校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由党委工作部和人事处分别管理,其中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党委工作部进行集中管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含副高级)和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人事处进行集中管理。
第八条 完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做到应备尽备。对新增符合登记备案规定的人员要及时登记备案,填写《国家工作人员通报备案(撤销)通知书》(附件2);登记备案人员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在有效期内),应主动申报和填写《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信息查询表》(附件3),并将证件交党委工作部或人事处集中保管。党委工作部和人事处对登记备案人员上交的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逐一登记,存放专用保险柜中,由专人保管,并做好日常工作台账。
第九条 对证件持有人不再属于证件集中管理范围的,党委工作部或人事处应及时向鞍山市出入境管理局申请解除报备信息,并将相关证件退还本人保管;对涉及保密的登记备案退休人员在解除保密期后方可撤销登记备案。
第十条 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做到应交尽交。对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国(境)证件做好集中保管,确保没有遗漏,不留死角。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党委工作部或人事处保管的登记备案人员,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如因私出国(境)证件损毁、遗失的,应及时上报,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并将补办的证件及时上交。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因私出国(境)行程、日期,对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的,出现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同时,本人要作出书面说明,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工作部和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