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师范学院新教师
岗前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新教师岗前培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培训目标
第二条 通过对新入职教师系统化的培训,使得新教师进一步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初步具备本科人才培养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研意识,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致力成为守师德、爱学生、会教学的合格教师。
第三章 培训理念
第三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发展规律,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教育引导新教师以德育人,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培训基于“PDCA”全程质量管理理念,组织实施上实现标准化管理,注重数据收集和分析,致力于持续提升培训有效性。
第四章 培训对象
第四条 培训对象为新招聘或调入到学校,聘用在专任教师、辅导员、组织员、其他专技、管理岗位的新进教职工。
第五条 调入前在高校工作已参加原学校的岗前培训人员不用参加此培训。
第五章 培训时间及内容
第六条 培训时间为一年,每年9月至第二年7月。
第七条 人事处每年根据国家、省市最新政策和要求,动态调整培训内容,依托“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形成“学校集中培训、学院特色培训、个人网络研修”三级培训体系,制定年度培训方案,对培训工作进行模块化管理。
第八条 学校集中培训。由人事处负责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对新教师组织集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校本培训(理想信念教育、师德师风建设、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素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等)、教师资格证必修课程培训、教学基本功系列培训、教学基本功竞赛等实践能力提升等培训。
第九条 学院特色培训。由二级单位负责对新进教学岗位教师进行相关教学实践领域的业务培训;由相关职能部门对新进管理人员、组织员、辅导员进行相关业务能力培训。
第十条 个人网络研修。新教师根据自身岗位职责和专业发展需要,从《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中心课程》中选择对应课程进行研修,着力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和能力。
第六章 培训师资
第十一条 学校聘请省教学名师、省优秀教师、校内教学名师及省内外教学专家作为培训讲师,打造优质培训师资团队。
第十二条 加强对新教师的指导,发挥传帮带作用,各二级单位为教师岗位新教师配备一名师德高尚、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学术造诣较深,具有奉献精神的教授或副教授担任指导教师;辅导员由各学院副书记进行指导;组织员由各直属党组织书记进行指导;行政管理人员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指导。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担任新教师岗前培训的教师要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能起示范作用,责任心强,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学工作实践经验。
第十四条 新教师参加岗前培训,必须遵守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遵守培训纪律,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
第十五条 学校在新教师岗前培训结束后,对新教师培训进行综合考核,考核标准根据每年制定的培训方案而确定,培训的各个环节和模块都合格后,发放“鞍山师范学院新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学校每年的培训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和专业特点对教师岗位新教师进行教学实践培训和考核。
第十七条 建立新教师成长档案,全方位记录和展示教师在师德、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育培训、服务社会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实施新教师教学发展计划(3年),结合本专业的发展以及个人的志趣(专业方向)进行规划。
第八章 培训保障
第十八条 新教师岗前培训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各二级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紧密配合,共同努力,切实为新教师角色快速转换提供坚实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师发展专项经费,保证新教师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鞍山师范学院人事处拟文 2020年9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