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提升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制定更积极、更开放、更高效的人才政策,坚持高端引领、整体开发、待遇保障、服务至上。积极引进专业建设和学科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汇聚一批省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带领本学科跟踪学术前沿,开展学术研究,提升师资队伍整体素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坚持按需引进、突出重点的原则。积极引进学校当前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适当储备学校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重点引进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和优秀博士。优先保障重点学科、硕士点和新增专业发展需要。
2、坚持多种形式并举原则。采取刚性引进与柔性引进相结合、国内引进与国外引进相结合、个体引进与团队引进相结合的办法。
3、坚持公开、公平、竞争原则。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坚持标准,深入考察,严格考核,确保质量。
第二章 引进人才对象
第四条 引进人才包括
1、领军人才。包括两院院士、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青年学者、国家“万人计划” 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团队负责人及相当层次人才等。
2、拔尖人才。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辽宁省“双千计划”入选者、辽宁省“特聘教授”支持计划入选者、辽宁省“攀登学者”支持计划入选者及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
3、学术骨干。具有较强的独立科研能力与较大的发展潜力,在本学科领域内取得一定的学术成就,具备建设学科团队的能力和水平,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海内外博士研究生学历。
4、优秀人才。博士及在读博士。
5、创新团队。具有创新能力且符合我校学科发展研究方向,团队带头人为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
第三章 引进人才待遇
第五条 领军人才
年薪、安家费、科研经费等相关待遇双方协商确定。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助手和实验室。
第六条 拔尖人才
安家费40万,科研启动经费20万,根据需要组建学科团队、配备实验室或工作室。特殊优秀人才相关待遇可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学术骨干
安家费25万,科研启动经费10万。
第八条 优秀人才
(1)博士安家费16万(如市政府有政策且高于学校标准,按市政府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发放),科研启动经费5万。
(2)为吸引人才,学校公开招聘在读博士到我校工作,工作期间签订协议,参照在职人员待遇发放工作补贴。毕业后履行相关程序到我校工作并兑现待遇。
第九条 创新团队
团队成员享受相应的人才待遇,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研究机构或配备实验室,并提供一切必要的工作条件。同时按完成的工作任务给予奖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 引进人才职责
第十条 引进人才在受聘期间,应履行相应职务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和工作目标,并接受相应的考核。
1、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创新团队职责按双方约定的协议执行。
2、学术骨干每两年主持一项省级以上有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每三年至少在学校认定的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公开出版学术专著一部;完成所在部门要求的教学科研任务。
第五章 人才工作实施
第十一条 组织保障
1、人事处负责人才引进的日常工作,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人才工作相关政策。
2、各学院(部)是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本部门人才引进、培养、稳定、考核及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经费保障
加大人才队伍建设投入力度,学校设立人才工作专项经费,用于人才引进、培养和稳定工作,人才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制度保障
1、合约管理。引进人才须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为5年(其中引进的在读博士服务期从毕业后在学校工作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服务期内,不得以调出、辞职等方式离开我校。到校工作后须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和诚信承诺书,学校建立诚信档案。履行了诚信承诺,向本人人事档案中抄送诚信证明。违反协议约定, 未履行诚信承诺,向本人人事档案中抄送失信证明。同时,按协议约定退还学校已兑现待遇。如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奖励机制。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直属教研部)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鼓励教职工积极协助引进人才。学校对二级学院(直属教研部)进行奖励,每引进一名领军人才的奖励5万元,每引进一名拔尖人才的奖励3万元,每引进一名学术骨干的奖励2万元,每引进一名优秀人才的奖励1万元。引进人才的奖励不重复发放,以正式办理人事关系为准,奖励经费以奖励津贴方式发放,可用于奖励在引进人才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个人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第十四条 人才引进工作程序
1、计划申报。各单位根据学校要求上报人才需求计划。
2、计划汇总。人事处汇总各单位人才需求计划。
3、学校审议。人才需求计划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4、工作组织。人才引进工作实施按鞍山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原《鞍山师范学院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办法》鞍师发〔2008〕26号、《鞍山师范学院引进学前教育专业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鞍师发〔2012〕77号、《鞍山师范学院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办法》鞍师发〔2012〕11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