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退休教授在我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完善教师返聘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返聘条件
1、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
2、本人自愿,身体健康,能胜任返聘岗位工作。
3、退休时为三级及以上教授。
4、因承担教学工作需要返聘的,返聘部门当年人均承担的教学工作量超过基本教学工作量的15%。
5、除上述四个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退休前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退休时有主持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
(3)退休前被评为全国优秀教师、省优秀教师、省教学名师、入选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
(4)退休前为省级学科带头人、省级教学团队负责人。
二、返聘任务
1、依据教学工作需要返聘的,完成在岗教师教学工作任务;
2、依据学科、科研等工作需要返聘的,指导学科梯队建设、协助培养学科带头人、开设学术讲座、组织学术研讨,并完成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3、指导青年教师。
三、返聘程序
1、本人申请。返聘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后,提交书面申请和由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到拟返聘部门。
2、提交报告。返聘部门依据个人申请,结合工作需要,经研究同意后提交返聘报告。返聘报告包括聘期工作目标及年度工作目标(见附件1),连同相关证明材料,经返聘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人事处。
3、部门审核。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发展规划与质量监督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拟返聘教师相关材料。
4、学校审定。人事处将拟返聘教师相关证明材料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5、手续办理。经学校研究同意的返聘教师,填写《鞍山师范学院教师返聘审批表》(见附件2),签订《鞍山师范学院教师返聘合同》(见附件3)。
四、返聘期限
返聘期限为3年,确因工作需要,可再次返聘,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原则上不超过两个聘期(年龄不能超过66周岁)。承担研究任务的教师可适当延长返聘期限和年龄。
五、管理考核
1、返聘部门对返聘教师进行日常管理,并组织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2、返聘教师在聘期内如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并终止相关待遇。
六、返聘待遇
1、学校按返聘工资与退休工资总和不低于退休前待遇标准核定其返聘工资,返聘工资每年按十个月发放。
2、依据教学工作需要返聘的,需完成在岗教师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按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发放工资;依据学科、科研等工作需要返聘的,按协议规定发放工资。
3、对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奖励。
七、其他
1、学校为返聘教师缴纳人身意外伤害险,用于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赔偿,具体按人身意外伤害险条款执行。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鞍山师范学院教师返聘、延聘管理办法》(鞍师院发〔2003〕9号)文件中关于教师返聘条款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