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知名专家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建立人才资源共享机制,规范外聘专家管理,优化师资队伍结构,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聘专家是指在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学位点申报、重点实验室建设、科研合作、课程教学、应用型转型、人才梯队培养等方面承担特定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 外聘专家包括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行业专家(包括大师级专家)四类。
第四条 外聘专家应根据实际需要聘用。鼓励聘用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推动教学、科研及学科发展;鼓励聘用一定比例的行业专家,促进学校与行业企业深度合作。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五条 外聘专家的基本条件: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心健康,胜任聘用岗位工作。
第六条 各类外聘专家的具体条件:
(一)特聘教授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学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长江学者讲座教授、长江学者青年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及其他相关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杰出人才;
2、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高深学术造诣,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创新性、战略性思维,能够在推动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客座教授
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专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专家或学者型企业家。
(三)兼职教授
1、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
2、学术水平高,在学科专业领域取得显著成绩,能对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有实质性推动作用;
3、以承担教学工作为主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以承担研究咨询工作为主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行业专家
1、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资格证书的各行业专家、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专家及具有独特专长的能工巧匠;
2、在行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或实践技能;
3、获某一行业领域国家级大师称号或者作品获国家级大奖的行业专家可按大师级专家聘任。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外聘专家的岗位职责是:
(一)特聘教授
1、正确把握学科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指导制定本学科发展规划,指导申报各级重点学科、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等,推动学科发展;
2、指导学科梯队建设,协助培养学科带头人,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积极推荐并协助引进高层次人才,形成有稳定科研方向、结构合理的学科梯队;
3、积极宣传我校,推动学校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建立各种友好合作关系,提高学校知名度和影响力;
4、完成聘任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任务。
(二)客座教授
1、来我校开展学术讲座或联合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
2、对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3、积极宣传我校,推动学校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建立各种友好合作关系,提高学校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兼职教授
1、参与院(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和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工作;
2、协助、指导教师申报高层次教学科研项目或联合申报项目,开展合作研究;
3、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举办专题学术研讨或学术讲座;
4、指导1-2名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工作或联合指导研究生;
5、承担教学任务的兼职教授要为师资短缺的专业开设专业课程;
6、积极宣传我校,推动学校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建立各种友好合作关系,提高学校知名度和影响力。
1、参与院(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和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工作;
2、可承担通识课程教学、专业教学、实践教学等教学工作;
3、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开展讲座,开阔师生就业创业视野;
4、协助建立行业实践基地,协助培养“双师双能型”教师,指导学生提升实践能力和应用水平。
第四章 聘用程序与考核管理
第八条 用人部门申请。由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就工作任务和待遇等方面进行初步沟通协商,填写《鞍山师范学院外聘专家审批表》,附主要成果材料、相关证书的复印件等,报人事处审核。
第九条 相关部门审批
1、特聘教授由人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议,提出聘任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2、客座教授和承担研究咨询任务的兼职教授由用人部门和科技处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承担教学任务的兼职教授和行业专家由用人部门和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人事处呈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十条 部门聘任
1、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由校长聘任并颁发聘书。学校依据用人部门拟定的聘期任务,与受聘人签订聘任合同,一般聘期为1-3年,可续聘。
2、行业专家由用人部门聘任。用人部门与受聘人签订聘任合同,一般聘期1-3年。以承担教学工作为主的,应按学期聘任。
第十一条 用人部门负责对外聘专家实施目标管理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对未能按合同履行岗位职责者,由用人部门提出并按协议终止聘用关系。
第五章 报酬支付
第十二条 学校针对不同类型外聘专家采取不同的报酬形式,具体为:
(一)特聘教授
报酬双方协商后按协议执行。外地的特聘教授学校提供食宿,并报销往返路费。
(二)客座教授
对于受聘来校开展工作的客座教授按承担的具体工作由聘任部门按规定支付相应报酬。提供咨询、开展学术讲座或联合完成重大科研项目报酬纳入科技处学术讲座和科研项目管理等范畴支付。外地的客座教授学校提供住宿,并报销往返路费。
(三)兼职教授
根据工作任务不同,采用按课时核算报酬和按项目核算报酬两种不同办法。承担教学任务的兼职教授采取按课时核算报酬办法,课时费标准为每课时150元;承担研究咨询任务的兼职教授采取按项目核算报酬办法,即按工作任务双方协商确定报酬。
(四)行业专家
承担教学工作任务的行业专家采取按课时核算报酬办法。课时费标准为正高级职称及相当资格每课时100元,副高级职称及相当资格每课时80元,中级职称及其他每课时60元;讲座、指导项目及承担咨询工作等报酬纳入相关项目经费管理范畴支付或参照《关于印发鞍山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大师级专家待遇可视具体情况按协议协商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外聘专家、教授管理办法》(鞍师院发〔2003〕12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报酬标准如遇上级部门政策文件调整修订,按调整修订后的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鞍山师范学院人事处拟文 2017年3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