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才资源引领作用,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推动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提升学校综合实力,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队是指以教授为带头人,副教授、讲师为主体,以院、系和教研室等为建设单位,形成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良好的合作精神,职称、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的组合。第三条 团队的设置
根据团队的特点,设置教学团队、科研团队和社会服务团队。
(一)教学团队:围绕学校人才培养工作,以专业或课程为建设平台,推进专业、课程体系建设与改革,打造国家级教学团队,发表教学改革相关的高水平论文,争取国家级或省级以上教改课题,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项等,切实提高学校专业建设水平和教学质量。(二)科研团队:整合学校科研资源,凝聚科研力量,促进科研人才的成长,通过广泛开展学术交流,积极争取国家级或省级以上科研课题,发表出版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及专著,获得各级科研奖项等,提升学术素养和科研团队学术影响力,促进学科建设的发展。(三)社会服务团队:提高服务社会发展能力,促进教学、科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融合,力争在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方面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理论创新、决策咨询和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第二章 团队组建
第四条 团队组建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团队带头人应在本领域有一定影响、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团队中能发挥凝聚作用;同时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较高的学术造诣、严谨的科学作风;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聘期内只能作为一支团队带头人。(二)团队结构团队结构合理,团队规模一般为 3—8 人,其中至少有 1名副高级职称,原则上一人参加一支团队。团队成员要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有相对稳定和明确的科学研究方向、教学建设任务或社会服务能力。第五条 团队的建设周期团队的建设周期一般为 4 年,每轮聘期初组建一次团队。首轮团队建设时间为 2023 年 1 月-2026 年 12 月。
第三章 团队目标任务
第六条 团队的目标任务成果须与团队类型及研究主题密切相关,并且在聘期内需完成下列任务之一:优秀目标任务:完成标志性成果指标分类(附件 1)中1 个一级指标;良好目标任务:完成标志性成果指标分类(附件 1)中2 个二级指标(成果类型不能重复);合格目标任务:团队完成的教学科研指标和业绩成果积分需高于团队各个成员聘期考核任务要求累加之和。
第四章 团队申报与评选
第七条 申报团队根据学校有关通知进行申报,填写《鞍山师范学院高质量发展团队申报表》(附件 2),并提供相应业绩佐证材料,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充分反映团队的总体情况。第八条 团队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向学校择优推荐。第九条 人事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立项团队。第十条 评审结果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五章 团队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团队采取团队负责人制,全面负责本团队建设的各项工作,并按目标任务组织实施。负责人在建设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更换,团队成员每年调整幅度不超过总人数的 20%。团队建设由所在二级学院(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团队建设期满考核首先由二级单位组织实施,初审合格后,将完成“优秀目标任务”和“良好目标任务”团队的成果材料报送学校,由学校组织专家审核;完成“合格目标任务”团队的成果材料不用再报送学校审核。综合考察团队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的成绩,予以综合评定。考核“合格”以上团队,其成员不再参加个人聘期考核。第十三条 团队的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完成“第六条”中目标任务即对应同等的考核结果。第十四条 考核“优秀”“良好”的团队,分别给予 5万元、2 万元奖励,由团队负责人对每名成员进行合理分配;考核“不合格”的团队,团队带头人及成员不能参与下一个聘期的团队建设,成员需参加个人聘期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标志性成果指标分类》(附件 1)按《鞍山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业绩成果评价指标体系》(鞍师委发〔2023〕4 号)标准执行。第十六条 本标准所称“以上”均含本级。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