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切实加强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因病需要治疗和休养的教职工,须提供指定医院诊断及休养期限证明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教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私事请假并被批准的为事假。
(三)婚丧假。教职工本人结婚或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及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3天的婚丧假,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7天。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以及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产假。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8天(包括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胎产假增加15天;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另增加产假60天。配偶享有护理假15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计划生育假按辽宁省计划生育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五)工伤假。凡因工负伤,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经学校批准,可给予工伤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请假审批权限
学校正职请假,由上一级领导批准;学校副职请假,由单位正职批准;学校中层正职领导请假,由分管校领导、校长或党委书记批准;学校机关中层副职领导请假,由本人所在部门领导和分管校领导批准;二级学院副书记请假,由本人所在部门领导和学生处领导批准;由其他工作人员请假,由本人所在部门领导批准。教职工申请出国出境事假,要从严掌握,由所在部门领导、分管校领导和校长或党委书记审批。产假及其他计划生育假还需学校计生办审批。
三、请假时间计算
假期时间自离岗之日起算起。婚假、病假、产假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四、请假期间待遇
(一)病假。
1、病假在2个月内之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月扣发工作性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病假期间工资计算基数,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作为计算基数。
4、超过6个月以上的病假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病愈后的工作时间可以与病假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原参加工作时间不变。
5、病假超过一个月以上的扣发全月校内绩效工资。
(二)事假。
1、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工资待遇照发。
2、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每超过一天,减发基本工资、工作性津贴(包括奖励性绩效工资、校内绩效工资)的3%。
3、教职工当月事假超过15天(含15天)的,在下个月扣发一个月的工作性津贴(包括奖励性绩效工资、校内绩效工资)。
4、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的,在年终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5、出国出境事假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三)婚丧假。在规定时间内工资待遇照发。
(四)产假。在规定时间内工资待遇照发。
(五)工伤假。按《工伤保险条例》及辽宁省有关工伤待遇规定执行。
五、请假手续。
(一)教职工请假,均应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凡请假均须事前提出申请,填写《鞍山师范学院教职工请假申请表》,并附上有关材料,履行请假手续,按请假审批权限经签批后方可准假,来不及履行手续的事后必须补办。《鞍山师范学院教职工请假申请表》及相关手续由各部门妥善保管备查。每年12月底由各部门统计汇总本部门全年累计事假人员情况(不重复统计一个月内超过15天的事假情况),上报人事处作为减发基本工资和工作性津贴的依据。
六、有关不在岗人员的处理规定。
根据《关于印发<全面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对旷工人员的处理规定如下:
1、对凡未请假、请假未准、超假、擅自离岗及不服从组织分配拒不到岗工作、进修访学等超出协议约定期限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
2、旷工1-5天,按每日3%扣发校内绩效工资,并由所在部门批评教育。
3、旷工5天及以上者,每增加一天,按每日3%减发基本工资、工作性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全月校内绩效工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合格,适用于《鞍山师范学院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和《中共鞍山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暂行办法》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对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教职工,学校有权予以辞退或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七、相关要求
(一)工作时间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教职工正常作息时间按照党政办公室制定的校历有关规定执行。
2、学校党政管理、教学辅助等非教学人员实行坐班制。教学人员应按照学校教务处及所属院(部)统一要求,按时上课、备课,按时参加学校、学院(部)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及教学、科研等集体活动和会议,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
3、凡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各部门应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迟到、早退月累计3次者按事假1天对待;月累计10次者,按旷工1天处理。
(二)考勤
1、教职工考勤管理工作由学校宏观管理,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部门可依据校相关制度制定细化本部门的考勤管理细则。
2、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并于每月5日之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将本部门上一月《教职工出(缺)勤变动情况统计表》报送人事处。
3、院内调动、新进入人员以人事处变动通知单时间为准。
八、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与国家现行政策抵触之处,以国家政策为准。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