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师范学院关于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8
为切实巩固本科教学基础地位,提高本科教学质量,贯彻《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 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 年)》(教督〔2021〕1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教通〔2020〕47 号)等文件精神,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切实把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制度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教授的教学示范和引领作用,将前沿研究成果融入本科课堂教学,结合学校实际,对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做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中的本科生是指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二、凡受聘为我校教授岗位的专任教师,每年至少独立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不少于 32 学时)。所授课程指全日制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列通识教育课程、学科教育课程和专业教育课程的课堂教学工作,不包括实践环节教学和辅助教学等。
三、各教学单位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优先保证教授的本科教学任务。
四、如因学校批准的进修、挂职或请假等原因,无法完成本科教学任务的教授,需在每学期排课前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教学单位领导、教务处、人事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五、学校把教授在聘期内是否完成规定的本科教学任务,作为岗位评聘、绩效考核、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基本依据。未经学校批准,连续两年不承担本科课程的教授转出教师系列。
六、本规定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