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学、科研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队伍的学历结构和知识结构,满足学校发展需要,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教师培养专项经费,每年按进修计划资助教师进修学习。
第二章 进修类别
第三条 学历进修。主要包括攻读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非学历进修。主要包括博士后研究、国内访问学者、国(境)外访学研修、骨干教师进修班、课程进修、行业培训、其他形式短期培训等。
第五条 专项培训进修。主要包括学校统一组织的人才项目培训。
第三章 进修政策
第六条 选派原则
(一)坚持“四个倾斜”的原则。即向申办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倾斜;向应用型转型(试点)专业倾斜;向教师队伍学历结构偏低的院(部)倾斜;向急需提升学历和更新知识的教师倾斜。
(二)坚持计划性原则。教师进修工作必须根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有计划进行。各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制定年度进修计划,每年12月初报人事处,人事处根据各单位进修计划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下一年学校进修计划。进修计划应突出重点,体现科学性、有序性,并保证在计划实施过程中,不影响本单位的教学工作。当进修学习和教学工作发生冲突时应服从教学工作需要。
(三)坚持专业对口和专业需要的原则。各单位安排进修注重专业对口、专业需要。非专业需要的学历、学位进修,原则上需解除聘任合同,毕业后按引进人才重新考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派在我校工作时间长,且从未脱产进修学习的教师。
第七条 选派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好,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业务基础扎实,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踏实,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二)原则上在我校工作满三年的讲师,可被列入参加骨干教师进修班的学习计划;原则上在我校工作满二年的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教师,可被列入选派高级访问学者计划。
(三)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选派教师到国(境)外访学研修,按照《鞍山师范学院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境)研修暂行办法》及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选派和办理相关手续。
(四)国家公派的国(内)外访问学者进修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五)在职培养的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毕业后须回原岗位工作满二年后方可再进修(博士后研修除外)。
(六)学校不鼓励除学历(学位)进修、国家公派出国(境)、单位公派出国(境)以外的自费出国(境)进修。
第八条 进修审批
(一)学历进修、专项培训进修审批由人事处负责。
(二)公派国(境)外访学研修审批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报人事处备案。
(三)其他进修(博士后研究、国内访问学者、骨干教师进修班、课程进修、行业培训等)审批由各单位负责,报人事处备案。
(四)进修经费报销按审批程序进行。
第四章 资助方式
第九条 工资及待遇资助
(一)进修期间工资正常发放,津贴按校内津贴相关规定执行。
(二)考取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学校据实报销学费(博士待遇限额内),毕业回校工作后在博士待遇中抵扣。在国家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未能如期毕业的,需返还学校已报销的学费。
第十条 进修费用资助
(一)博士研究生的学费、专项培训费由学校进行资助。
(二)公派国(境)外访学研修审批按学校相关文件进行资助。
(三)其他进修的经费由各单位在院(部)包干经费中支出。原则上学费在10000元以内据实报销。
(四)进修教师的宿费、往返车费分别在学校、各单位院(部)包干经费中支出。
(1)进修教师宿费原则上每年在2000元以内的据实报销。不得住宾馆、招待所,否则费用自理。
(2)省外进修教师每年报销两次往返车费,省内进修教师每年报销四次往返车费。(仅限区间车费,绕行不予报销)
(五)不在进修计划内的进修学校不予资助。
第五章 进修管理
第十一条 学习管理
(一)学校负责进修教师宏观管理,实行教师培训备案制度。
(二)各单位负责进修教师的日常管理,建立教师继续教育档案。
(三)进修教师一般不得延长学习时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学习时间者,要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四)进修教师进修期满二周内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归或延长学习时间者超过15个工作日不办理相关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教师应遵守我校和进修学校的规章制度,教师进修学习结束后,向所在单位提交进修证明或学历、学位证书,将学习期间的成绩、登记表等存入人事档案。
(六)有行政职务的人员脱产进修一年以上的,须先辞去行政职务(按组织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考核管理
(一)教师派出前向本单位提交详细的任务书。任务书须有明确的任务、目标和研修计划,且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存入教师业务档案。
(二)教师派出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派出前进修教师提交的任务书进行考核,每学期考核一次。进修期间还须参加年度考核,书面汇报工作和学习情况。
(三)教师进修结束后要在学校或本单位举办讲座或报告。
(四)到国外进修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教师回校工作后原则上应主讲一门及以上双语教学课程。
第十三条 服务期限 对于各类进修培训人员,学成后必须回校服务,完成规定的服务期。在规定的服务期内,不得以调出、辞职等方式离开我校。各类服务期规定如下:
(一)博士后服务期为五年;
(二)博士研究生服务期为五年;
(三)硕士研究生服务期为五年;
(四)国内访问学者服务期为三年;
(五)公派国(境)外访学研修服务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 违约处理
(一)教师进修前须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书和诚信承诺书。
(二)学校建立诚信档案。履行了诚信承诺,向本人人事档案中抄送诚信证明。
(三)违反培养协议约定, 未履行诚信承诺,向本人人事档案或拟调入单位抄送失信证明。同时,按协议约定退还学校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工资、津贴、学费及学校已兑现待遇等)。如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起执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教职工进修管理办法》(鞍师院发〔2008〕27号)和《关于鞍山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鞍师院人字〔2010〕2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