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师范学院第三轮岗位设置与分级聘用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各类在岗人员岗位聘用工作,根据《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8〕15号)、《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关于印发鞍山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鞍人社发〔2011〕90号)、《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鞍人社发〔2011〕9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比例控制。学校依据上级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控制比例,按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实行宏观统筹,科学设置各级各类岗位。
(二)优化结构、竞聘上岗。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管理体系,不断优化人员结构比例。以聘期考核为基础,实施按岗竞聘,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三)分类管理、重心下移。按照岗位的不同类别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实施聘用,并将管理重心下移各单位,扩大二级单位的自主权。
(四)稳步推进、持续发展。实施绩效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加强岗位管理与考核,创造发展环境,促进人才成长。
第二章 实施范围及聘期
第三条 学校现有的在编在册的各类在职人员(不含附属实验中学),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系列岗位设置管理。
第四条 第三轮岗位分级聘用聘期为 4 年,自 2019年 1 月 1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岗位类别
学校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含教师岗、“双肩挑”岗、其他专业技术岗)、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大类。
(一)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包括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岗位。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控制比例,以现有实际人数为基准,核定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指标数。专业技术岗位具体设置指标在分级聘用前下达到各二级单位。“双肩挑”岗位包括校级领导岗位及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处级岗位。
(二)管理岗位。指承担领导管理职责和从事一般性普通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灵活、提高工作效率和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按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职级设置领导管理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与维护、后勤保障与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其岗位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满足学校业务需要和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
第六条 岗位等级
(一)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共分为十三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1、教师岗位。按市里要求,我校从教授三级设起(其中一二级岗位含在三级岗位数额内)
(1)正高级教师岗位为教授三级、教授四级,分别对应三、四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为4:6;
(2)副高级教师岗位为副教授五级、副教授六级和副教授七级,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为2:4:4;
(3)中级教师岗位为讲师八级、讲师九级和讲师十级,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为3:4:3;
(4)初级教师岗位为助教十一级、助教十二级,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为5:5。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只设四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八至十级,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十一至十三级,十一级与十二级间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没有比例限制。
(二)管理岗位。管理岗位等级按上级有关部门文件执行。
(三)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包括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校岗位设置与分级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一)人员组成。由校领导和党委工作部、发展规划与质量监督处、教务处、科技处、纪检监察处、人事处负责人组成,组长由书记和校长担任。
(二)主要职责。负责学校岗位设置与分级聘用工作的总体部署,组织制定工作方案;负责各二级单位聘用办法制定的程序审核;负责审核各二级单位三级教授的推荐结果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评审以及四级及以下岗位的聘用结果;负责处理和解决岗位分级聘用工作中重大问题;根据实际调整相关政策等。
(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工作部和人事处,分别负责学校岗位设置与分级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基层单位岗位设置与分级聘用工作小组
(一)人员组成。由基层单位领导和专家代表组成。
(二)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本单位岗位聘用实施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岗位聘用,办法需报学校审核和备案。
第九条 任务分工
(一)专业技术岗位。教师系列聘用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制定办法并组织实施,其中三级教授由各二级单位按岗位限额推荐;辅导员系列聘用由学生处负责制定办法并组织实施,其中三级教授由学生处按岗位限额推荐;教育管理、实验、政工系列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人事处负责制定办法并组织实施;会计、医疗、图书、编辑、档案、工程系列岗位的聘用分别由财务处、后勤工作管理处、图书馆、学报、档案馆、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岗位。处级岗位的聘用由党委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科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人员的聘用由各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三)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人员的聘用由所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聘用办法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制定本单位的聘用办法。原则上包括聘用条件、量化办法、聘用程序等。聘用办法决策实行票决制,基层单位岗位设置与分级聘用工作小组要有2/3以上的成员到会,且由到会的2/3以上成员讨论表决同意后签字,提交本部门教职工大会。其中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投票或在会前、会后投票。本部门1/2以上教职工同意后报学校岗位设置与分级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审核通过后视为通过。
第十一条 聘用条件包括岗位基本条件和岗位具体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聘期内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上一聘期聘期考核合格;
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专业技术岗位具体聘用条件
1、二级教授岗位聘用条件见附件1。
2、三级教授岗位聘用条件见附件2。符合条件人员少于岗位数额的,各单位可在本职务层级内符合任职年限要求和教学工作要求人员中择优推荐。未达到聘用条件要求聘用的人员,聘用前需签订承诺书,聘用后两年内补全聘用条件要求的成果,补充成果不计入第三轮聘期成果。否则,按四级教授岗位聘用。
3、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条件
(1)年限要求。五级岗位需受聘副高级本岗位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六级岗位需受聘副高级本岗位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八级岗位需受聘中级本岗位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九级岗位需受聘中级本岗位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十一级岗位需受聘助理级本岗位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2)其他要求。在满足上述条件基础上,各二级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层级条件。教育管理系列岗位聘用按《鞍山师范学院第二轮岗位分级聘任社科研系列分级聘用办法》执行,实验系列岗位聘用按《鞍山师范学院第二轮岗位分级聘任实验系列分级聘用办法》执行。
(三)管理岗位具体聘用条件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具体聘用条件
1、受聘到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需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等级考评。
2、受聘到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需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等级考核。
3、学徒和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聘用到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
4、工勤技能人员取得的技术等级(职业资格)和技师资格证书是聘用的必备资格条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其岗位设置、岗位职数、考核结果、工作年限等情况综合确定是否聘用。
(五)转岗聘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转岗聘用,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严格按上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有关部门核准后进行。根据上级文件规定: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或者工勤技能人员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允许转岗聘用。
第十二条 岗位职责
学校制定教师系列岗位职责(见附件3),辅导员系列岗位职责由学生处制定,其他岗位职责由学校各二级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另行制定,报人事处备案。各类岗位人员聘用后需完成相应的岗位任务,具体任务按考核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的量化办法和聘用程序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六章 聘用程序
第十四条 公布岗位。学校制定并公布岗位分级聘用工作安排及岗位数量。
第十五条 个人申请。个人根据分级聘用条件申请竞聘岗位,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初审。各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分级聘用工作小组根据聘用条件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聘用。各二级单位按照本部门聘用办法确定人员聘用等级,并公示结果,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后将《鞍山师范学院第三轮岗位分级聘用竞聘汇总表》报送人事处。
第十八条 学校岗位分级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审核。具体审核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拟聘人选及三级岗位推荐人选。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学校会议审定。公示无异议后,科级及以上管理干部报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其他人员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四级及以下人选学校发文聘用,三级岗位推荐人选报送到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签订合同。
第七章 有关说明
第二十一条 聘用方式的说明
(一)竞聘。受聘者第二轮聘期考核合格,符合聘用条件,经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本职务层级内竞争上岗。
(二)低聘。受聘者第二轮聘期聘用在三级、五级、六级、八级、九级、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如第二轮聘期考核不合格,降低聘用至本职务等级内的最低一级岗位。
(三)缓聘。受聘者第二轮聘期聘用在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如第二轮聘期考核不合格,学校暂缓聘用,并设定两年考察期。考察期满,仍不合格者聘用到下一层级的最高级,工资和校内绩效等相关待遇按新岗位执行
(四)解聘。解聘应由聘用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按有关规定处理。解聘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在解聘决定因被解聘者通讯地址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送达的情况下,学校相关部门将在网上公布该决定。在受聘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予以解聘。
1、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人员;
2、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者;
3、未经学校同意出国(境)或出国(境)逾期不归者;
4、受到开除处分者;
5、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经研究需调整工作岗位,本人不同意调整者;
6、其他经学校研究确需解聘人员。
(五)辞聘。受聘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确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的,可以提出辞聘,但需提前1个月通过所在二级单位向学校提交辞呈,经学校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六)补聘。第三轮岗位分级聘用时因任职年限或岗位原因未聘用到上一层级且满足上一层级的聘用条件的人员可参加补聘。2020年12月各系列聘用组织部门可按照第三轮聘用时排序情况对出现空缺的岗位进行补聘。具体要求如下:
1、补聘人员的2019年、2020年两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2、补聘到三级岗位的人员须聘用本层级满5年;补聘到五级、八级岗位的人员须聘用本层级满4年;补聘到六级、九级、十一级岗位的人员须聘用本层级满2年。
3、三级教授按上级部门评审通过时间兑现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人员聘用说明
(一)“双肩挑”人员按学科、专业归属到二级单位进行分级和推荐时,不占用该单位指标数。
(二)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不含攻读博士研究生人员),聘用至相应岗位层级的最低级。
(三)对于应转评而未转评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聘用到相应岗位层级的最低级,转岗后三年内完成转评,否则调离现岗位。
(四)新入校且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直接聘用到本层级最低等级;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学校研究后确定岗位级别。
(五)新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聘用在新晋升职务的最低级。
(六)对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年限长且距离退休不足一个聘期人员的聘用说明:按上级文件规定,补聘应逐级进行,且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半年的人员不进行补聘。此条款暂执行两个聘期。
1、符合《鞍山师范学院三级教授岗位聘用条件》(附件2)任职年限要求和教学工作要求且业绩成果要求满足(一)的教授可不占部门岗位直接申报三级教授。
2、任本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5年及以上,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合格,先由二级单位聘用;在二级单位未聘用到五级岗位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按退休时间逐级聘用,距离退休6个月以上且不满1年时由学校补聘到五级岗位。任本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及以上,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合格,先由二级单位按聘用程序聘用;在二级单位未聘用到六级岗位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按退休时间聘用,距离退休6个月以上且不满1年时由学校补聘到六级岗位。
3、任本岗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5年以上,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合格,先由二级单位按聘用程序聘用;在二级单位未聘用到八级岗位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按退休时间逐级聘用,距离退休6个月以上且不满1年时由学校补聘到八级岗位。任本岗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及以上,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合格,先由二级单位按聘用程序聘用;在二级单位未聘用到九级岗位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按退休时间聘用,距离退休6个月以上且不满1年时由学校补聘到九级岗位。
第二十三条 申报材料说明
(一)成果统计时间均为任现职以后,且三级岗位成果统计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四级及以下岗位人员成果统计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下一轮聘用时所有岗位成果统计从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的计算时间为: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受聘之日至2018年12月。
(三)申报人员提供材料均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领域研究成果,且聘期内以鞍山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成果。
(四)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著作、教材、知识产权须通过相关网站进行查询或检索,申报人员提交的课题(项目)、获奖材料须经过有关职能部门认证。
(五)申报三级教授人员提交材料级别的说明
1、论文: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分值在15分及以上论文。
2、课题(项目):市级及以上教学、科研课题(项目)。
3、其他:市级及以上获奖、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工程等。
第二十四条 申诉说明
(一)教职工对岗位聘用结果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二)申诉应在规定的公示期内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三)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申诉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扰乱正常聘用秩序者,将予以严肃处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四)申诉受理机构包括基层单位申诉受理机构和校级申诉受理机构。
1、基层单位申诉受理机构为二级单位岗位分级聘用工作小组。
2、校级申诉受理机构为学校岗位分级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涉及违纪问题由校纪检监察处受理。
3、申诉应逐级进行,申诉受理机构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适当方式告知申诉者。
第八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高度重视、立足实际、着眼发展。本次岗位聘用工作实行分级实施、自主管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立足实际,深入分析研究,制定符合学科专业发展需要、有利于专业技术队伍科学发展的聘用办法。
第二十六条 加强领导、积极推进、慎重操作。岗位聘用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广泛宣传动员、积极推进;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做好矛盾化解和思想引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 强化监督、民主公开、确保公正。要加强岗位聘用工作的民主参与和监督工作。聘用办法的制定要广泛听取意见,要经单位教代会讨论通过;聘用过程要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公示程序,公开透明,确保公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本方案由岗位分级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执行。如因改革或政策调整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新文件的规定为准。
附件:1、鞍山师范学院二级教授岗位聘用条件
2、鞍山师范学院三级教授岗位聘用条件
3、鞍山师范学院教师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