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关于调整2019年事业单位丧葬补助费、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事业单位:
现就做好2019年市直事业单位死亡抚恤待遇工作安排如下:
一、调整丧葬费标准
依据辽人社发〔2013〕5号文件精神及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2018年为4578.92元),从2019年1月起调整我市事业单位丧葬补助费标准。
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丧葬补助费从12547元调整为13737元。
因工(公)死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费从25094元调整为27474元;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原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及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依据辽民函〔2012〕8号、辽人社发〔2013〕36号文件精神及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8年为39251元),从2019年1月起调整我市原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及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从72792元+40个月基本工资调整为78502元+40个月基本工资;因工(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从727920元+40个月基本工资调整为785020元+40个月基本工资。
请各单位及时做好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的调整及补发工作。2019年1月以后死亡人员,补发丧葬补助费1190元。原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及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另外再补发一次性抚恤金5710元。各单位重新填写《丧葬费、抚恤金审核表》,携带之前审批过的《丧葬费、抚恤金审核表》复印件,及时到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607房间审核。
工资福利科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