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关于调整2020年事业单位丧葬补助费、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事业单位:
现就做好2020年市直事业单位死亡抚恤待遇工作安排如下:
一、调整丧葬费标准
依据辽人社发〔2013〕5号文件精神及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2018年为5080.17元),从2020年1月起调整我市事业单位丧葬补助费标准。
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丧葬补助费从13737元调整为15241元。
因工(公)死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费从27474元调整为30482元;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原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依据辽民函〔2012〕8号文件精神及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9年为42359元),从2020年1月起调整我市原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从78502元调整为84718元;因工(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从785020元调整为847180元。
请各单位及时做好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的调整及补发工作。2020年1月以后死亡人员,补发丧葬补助费1504元。原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另外再补发一次性抚恤金6216元。各单位重新填写《丧葬费、抚恤金审核表》,携带之前审批过的《丧葬费、抚恤金审核表》复印件,及时到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607房间审核。
工资福利科
2020年7月30日